特邀嘉宾: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主席、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首席执行官萨伯林先生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入了解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推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借此论坛机会,本报记者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主席、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首席执行官萨伯林先生。
主持人: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是什么?
萨伯林:我认为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应该明确,金融安全网的主要成员应就此达成共识,这非常重要。在金融稳定论坛的指导性文件中,首要的就是确定存款保险机构需实现的公共政策目标。我个人认为,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的清晰界定是设定存款保险制度其他要素的重要基石。
这里仍以马来西亚为例。马来西亚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使用了几个指引性原则,这些原则都成为后来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决定优先顺序的基准。其中,一个指引性原则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应能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框架形成有益的补充和加强。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会经历一个演进的过程。最初的存款保险制度授权比较狭窄,逐渐地,其授权会比较宽泛。存款保险机构会被赋予处置破产银行和即将破产银行的权力。但存款保险机构还并不至于去担任另一个监管者的角色。相反,存款保险机构需要依赖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检查权。这是设计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另外一个重要的标准和指引性的目标是存款保险制度应符合伊斯兰存款中的伊斯兰律。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只要符合伊斯兰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归结为立法和制度筹建的问题,包括保费的征收和对存款人的赔付。尽管这些听起来并不复杂,但真正操作起来需要耗费一些时间。
然而这一切有待检验。从设计师的构想落实到文件,落实到成型的产品都是需要时间的。不过,如果设计师一开始就知道想要设计什么,这一切也都会容易一些。
主持人:在一个国家应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萨伯林:一个良好的建立过程也是很重要的。要想使整个工作任务得以成功完成,需要调动充分的资源,应成立跨部门的工作小组,并由高层管理人员首肯的强有力的领导主持工作小组。清晰、明确的指示才能推动工作任务的进行。
一个良好的建立过程要求对每一个主要的设计要素都形成政策性的文件。该政策性文件还需要在关键的决策者中传阅,征求他们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在行业中征求意见。我想强调的是要充分认识到现有的金融体系的需要、现有的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方向和经济体的特殊情况。这些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最后的结果与设计该金融体系的初衷是一致的。速成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固然有它的短期效益,从长期来看,却可能不适合一国的特殊要求,而产生降低效率的结果。
所有的决策都应适合一国的实际情况。金融稳定论坛的报告提出,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选择有赖于有关一国、一国政府和一国金融体系特殊状况的许多因素。对马来西亚来说,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仔细考虑所有的国别特征,以确保该制度符合马来西亚的目标。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质量控制项目,确保立法工作稳健,可适用于许多方面。
跨部门的工作小组由中央银行和其他组织的专人组成,该组多次审阅并研究立法草案。当然,工作小组有充分的时间来确定正确的做法,并做得正确。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行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了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
主持人:一个国家应该选择怎样合适的时机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呢?
萨伯林:时机也非常重要。存款保险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灵药。存款保险只是一个工具,只有使用这个工具的工匠使用的好,这个工具也才发挥得好。最好的产品如果在错误的时间推出,比如提前推出了,那么这个产品的效果也将失色。马来西亚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一个稳健的经济环境下建立和运行的,建立在其金融体系经历重整、日益稳健并强大的基础之上。现在的金融体系不仅存在强大的、适当的监管、对金融体系状况的有效追踪,还有一个非常强大的法律基础和会计制度基础。
与马来西亚情况形成对比的是,许多国家还没有具备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却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比如一些国家在其银行体系还不稳定,或银行正在经历倒闭时就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促进一国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微乎其微。
主持人:您觉得中国目前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萨伯林:我想谈谈我所认为的适合中国的情况。中国正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十字路口。随着全球经济进入数字化、技术化的新世界,金融体系也需要实现现代化,给经济的扩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加快,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任务。事实上,金融体系的稳定已日益被看作是应与货币稳定一起实现的政策目标。而增强存款人的信心则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性支持。
主持人: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考虑哪些公共政策目标?
萨伯林:在建立一个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应首先考虑一系列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安全网中的角色。例如,它应该是一个赔付箱,还是损失最小化者还是一个减少风险的角色?每个角色都有它的利弊。
在马来西亚,开始的政策目标是建立一个赔付箱。但是随着政策讨论逐步的深入,我们清楚的认识到存款保险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存款保险的方式来更好的提升金融安全网的稳健性。过去的许多经历、成功经验都强调了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问题机构成员的权利和必要性,来最小化风险,并且要采取对金融体系的损失最小化的处置方式。
在解决了存款保险起作用的范围之后,一项政策决定还要建立在进行干预的引发机制之上,包括确定存款保险机构行使其权利解决有问题银行的方式和时间。
认识到中央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其作为一个问题金融机构的规范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因此,我们设计了需要中央银行决定一个成员生存能力的引发机制。如果不做这个决定,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就不能够行使它的处置权利。而这个引发机制在金融安全网的主要参与者之间提供了一个清晰、可信的框架。
还有一个政策需要密切关注的方面是协调和信息共享制度的安排。在马来西亚,我们认为不能重复其他国家已经出现的错误。而事实上,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安排已经写入了马来西亚存款保险的法案之中。这个法案同时提供了一个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和中央银行之间的战略协议。这个协议将也会成为确保双方合作,有效和共生的关系的操作工具。
主持人:您认为中国的国有银行应该被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内吗?
萨伯林:作为金融稳定论坛存款保险研究小组的负责人,我的观点是,把国有银行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显然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论坛研究报告指出,在有些国家,国有银行被纳入存款保险制度,依其规模不同,可以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我理解中国政府政策制定者在关注国有银行是否应该被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
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公共政策目标考虑制定上述政策。我理解国有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此,我提出三个问题:
国有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市场份额如何?
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国有银行在此进程中的角色是什么?
中国把国有银行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所期望实现的主要效果或目标如何?
这里,我提出四个方面可能的主要效果供大家讨论。当然,把国有银行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有着更广泛的好处。
首先,减少政府对国有银行存款100%的担保。
其次,通过有效激励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监管和风险管理。
再次,可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改造国有银行以实现最佳银行业做法。
最后,促进银行体系业务水平的提高。
把国有银行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存款保险将把国有银行置于银行监管的主要框架之内。在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下,国有银行将受到同样市场力量的支配,并且与其他银行一样受市场纪律的约束。存款保险制度将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一类存款人,他们有着监督银行承担风险的动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可能对国有银行援用同样的监管标准,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设计成允许国有银行适用更高的监管标准。在这个转换过程中,监管者将会在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助下,建立起全面、综合的措施,一方面对国有银行提供一种激励机制,激励国有银行与国家的战略目标一致;另一方面达到预期的关键结果。
总而言之,我认为,为确保公平竞争、并分散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国有银行应被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审慎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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