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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应实行差别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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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低于100%的差别保险赔偿比例,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捆绑,出现了银行破产,三方均有损失的局面,既缓解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压力,也降低了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巨大赔偿金额的压力。

  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金融系统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有助于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激励机制,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无疑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限额全额赔付两点弊端

  关于保险赔偿的比例,较多学者的观点是:设定保险限额,在限额内实行100%赔偿比例,即在保险限额内,完全地赔偿存款人损失,完全地保障存款人利益。这种方法有利于保护小额存款人,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但是这种保险赔偿比例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将是一笔沉重的代价,使我们不得不重视。

  首先,从存款人的角度来说,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完全保险赔偿金额,存款人将存款放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有风险损失,大额存款人也可以通过开立多个存款账户或选择多家银行,来摆脱保险限额的约束,实现他们100%的保险赔偿比例。由此一来,存款人就不会关心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和信誉状况,而只会受存款利率的驱使,努力选择那些利息较高的银行,存款保险限额也如同虚设。显然,这种信誉作用和信用竞争的弱化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

  其次,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全保护,银行的市场约束被削弱了,银行就不惜冒更大的风险选择更大利润的投资策略,这无疑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银行信用的好坏不再是存款人选择银行的标准,也就降低了银行对自身信用的关心程度,信用等级不再成为各个银行竞争的主要内容,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风险全部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当银行出现危机时,便会利用存款保险机构给予的财务支持孤注一掷,使得那些经营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有可能获得实际的好处,这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迄今为止,在国际上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险额度,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部分保险额度。然而,单纯地实行限额保险赔偿,而不降低保险赔偿比例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起国———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实行了10万美元的存款保险赔偿上限,然而美国大量银行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自1985年,美国破产银行的数量每年都超过100家,1988年高达221家,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了大量的存款人,导致存款保险基金快速萎缩,1988年,FDIC首次出现亏损。

  可见,在设定保险限额的基础上,实行100%的保险比例,对道德风险的控制是非常有限的,很大程度上仍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了银行机构风险投资的动机。

  差别比例赔付三条优势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以为,更好的办法是实行低于100%的差别保险赔偿比例,使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银行共同承担银行破产的损失。具体实施办法是: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测度和信用评级,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各银行应用的保险赔偿比例,风险小、信用高的银行应用较高的保险赔偿比例,风险大、信用低的银行应用较低的保险赔偿比例,保险赔偿比例作为衡量不同银行经营信誉水平的统一指标,将其公开,并且定期根据银行经营情况的变化对赔偿比例进行修改和调整。

  相对于实行100%的限额保险赔偿办法,放开限额,实施低于100%差别保险赔偿比例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存款保险机构方面。实行低于100%的差别保险赔偿比例,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捆绑,出现了银行破产,三方均有损失的局面,既缓解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压力,也降低了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巨大赔偿金额的压力。

  第二,存款人行为方面。由于银行的破产会给存款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存款人就不会一味地追求高利息,而是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水平和信誉状况之间进行权衡,这就加强了存款人对银行信誉程度的关注,加强了对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督,提高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强化了银行的市场约束。

  第三,银行行为方面。保险赔偿比例的公开相当于公开了各个银行的信用等级,而信用等级是存款人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银行为了巩固和发展存款来源,就要加强对自身风险和信用的关注程度,也就可以有效地约束银行的风险投资行为,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中实行低于100%的差别保险赔偿比例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有利于沟通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和银行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建立相互监督,相互依赖的合作体,有助于创造稳定、公平、安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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