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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003-08-05 国际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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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的国家,存款保险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有其不同的作用。其最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公众信心,防止挤兑风潮,将不良银行与别的银行有效隔离,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另外它能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帮助小银行与大银行进行竞争。然而多数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都不支持存款保险具有保证金融系统稳定的功能,这主要是因为存款保险易使存款者放松对银行经营的监督,损害市场纪律,导致银行道德风险问题。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0)的研究显示,在制度环境差的国家引入设计不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导致了这些国家系统性银行危机发生概率的提高。Cull,Senbet和Sorge(2002) 使用世界银行存款保险数据库和各国的宏观经济指标实证分析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深化的作用,实证结果表明在监管薄弱、银行系统不稳定的国家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金融深化程度的降低。 Gropp 和Vesala(2001)则强调了显性存款保险取代隐性存款保险对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正面作用,其对欧盟国家样本的实证分析证明了上述正面影响的存在。但是他们亦指出这一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制度环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在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德国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成本最低,运行相当成功。Beck(2002)研究了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指出德国高质量的制度环境、存款保险私有化管理、德国奉行的“银行不倒闭”原则都强化了银行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抑制了存款保险引致的道德风险。从上述研究的结论来看,若想通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达到促进金融系统稳定的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高质量的制度环境和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那么我国目前是否应该引入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呢? 下丈将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回答这一问题。

  一、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

  制度的预期收益

  (一)减轻国家财政维持金融安全网的负担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不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大而不倒”享受政府对其存款的隐性担保,其他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人也无存款损失之虞。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来曾多次对问题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如1997年11月及时实施紧急流动支持,成功拯救了威海城市商业银行的危机;又如在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中,央行向其提供了36亿元的紧急贷款。对小型金融机构的救助方式基本上都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出具担保,由央行给予再贷款,以解决流动性不足或确保储蓄存款的兑付。在这种救助模式中,中央银行提供了短期的资金来源,而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对存款人的最终补偿责任(张建军,2002)。1995年以来11起重要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中,除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其他机构的债务清偿都是由国家承担的(丁俊,2001)。银行存款余额可以大致反映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覆盖范围,按1:8.2773的汇率换算约为22052亿美元。我国2002年GDP为 102398 亿元,金融安全网所保障债务与GDP之比为1.78。

  截至1999年,美国金融安全网(对象为金融机构)所涵盖的范围是84000亿美元,约占整个金融机构债务的45%,其中50000亿美元是以显性存款保险的形式存在②。美国1999年GDP为92484亿美元,金融安全网所保障债务与GDP之比为0.91。 相比之下,我国金融安全网对国家造成的负担要重得多。同时,美国维持金融安全网的负担并不完全落在政府头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基金是由政府和存款保险银行共同承担的。截至2000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基金 (the FDIC Bank Insurance Fund,BIF)的余额为310亿美元,储蓄协会保险基金 ( Savings Association Insurance Fund,SAIF)的余额为109亿美元③。

  如果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第一项收益是可以减轻国家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存款隐性担保的部分负担。中央财政的责任有两项,一是在存款保险设立之初与投保机构各拿出一笔资金来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二是在发生严重银行支付危机的情况下,如果存款保险基金无力赔付,中央财政须对基金给予紧急援助。一般情况下则由参加投保的机构定期缴纳保费形式充实存款保险基金。由于地方政府通常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所以其要承担投保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初设资金的一部分。简单估算,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财政承担赔偿几乎所有问题机构存款人的损失这一责任相比,其减轻的负担包括两部分,一是投保机构除地方政府外其他股东支付的存款保险初设资金;二是投保机构定期缴纳的保费。假设投保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初设资金按存款余额的0.2 %计算,那么国家财政减轻的负担之一按如下公式计算:

  国家财政减轻的负担之一=Σ银行存款余额④X0.2%X(1-该银行国家股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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