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会以异乎寻常的速度推进,考虑到防止逆向操作和大银行抵制等问题,正在研究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采取强制性参与模式;目前中国存款保险机构设置还需解决七大问题:一、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及功能定位问题;二、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形式问题;三、保险范围的确定;四、保费的收取规则;五、保险基金的使用;六、特别融资如何安排;七、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和央行如何协调关系
尽管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在推进,但正式上路依然没有时间表。不过,一个名为“存款保险处”的机构已经悄然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内部开始运作。据有关人士透露,其主要职责就是试验并验证现有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并提出意见。
据央行金融稳定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由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共同研究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方案,在进一步修正后将上报国务院。央行对此事的态度非常积极。
据了解,考虑到防止逆向操作和大银行抵制等问题,正在研究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采取强制性参与模式。
本月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布置2005年的工作时,就强调“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对金融稳定的监测与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金融市场退出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这是金融风险补偿机制首次被明确在央行工作会议上以报告形式提出。
在此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会以异乎寻常的速度推进。“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后是否有解决方案,是进行金融业改革的前提。否则金融业改革难以真正推进深化。”央行金融稳定局官员以此解释存款保险制度系统建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其实,存款保障制度涉及另一个重要问题:银行一旦破产,百姓存款政府财政要不要兜底?目前回答这个问题似乎为时尚早。但是,不兜底——至少是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
只给棺材本不给买药钱
据央行有关人士介绍,对于中国来说,最优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以下特征:保护范围有限、征收基于风险的保费、银行出资筹措保险基金、强制所有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具备完善的监管和管制。另外,还可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20种做法。
在央行金融稳定局有关人士提供的《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报告中,相对具体地描述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
动用存款保险的前提是“只有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才能启动,在重整、接管等情况下,一律不应启动程序。”知情人以“只给棺材本,不给买药钱”来形容存款保险的补偿功能和防范道德风险准备。
“与传统的以国家信用隐性全额或部分担保方式相比,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可以避免由国家全额担保带来的道德风险,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这段话不仅表达了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金融机构以独立的市场成员身份参与竞争,自负盈亏;而且传达出这一体制的建立将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并从中国市场的现实出发。
根据报告透露,即将上报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这个选择是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的结果。
据介绍,当前以国家信用隐性担保方式往往对机构和自然人债务区别对待,既在法理上缺乏根据,也容易形成将机构债务转为个人债务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过程中,一定要确立对机构和自然人一视同仁的保险原则。
在对于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置的问题上,由于存在争论,因此暂时没有明确表示。但知情人士指出,曾经被媒体披露过的两种赔付标准,即按照人均GDP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或者按照使90%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两个方案都不够切合中国实情。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对单一债权人的赔付金额仅仅为2万至3万元人民币。“这个标准也许偏低了。这个是中国人均GDP基数过低和为数众多的存款人摊薄人均赔偿额造成的。如此,并不能起到化解由于金融风险导致的社会矛盾的作用”。
悬而未决的细节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还需解决七大问题:首先,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及功能定位问题;其次,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形式问题;第三,保险范围的确定;第四,保费的收取规则(包括针对风险程度的差别费率确定,费率计算规则、基准等);第五,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六,特别融资如何安排;第七,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和央行如何协调关系。
据了解,机构的设置形式可能采取先易后难——先基金后公司的方式;保险范围应包括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股东、高管存款、金融同业存款和某些特种存款可以排除在外。至于是否包括邮政储蓄、外汇存款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中国分支机构等细节,还需要再加探讨。(记者 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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