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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焦点深受质疑 房屋按揭保险有望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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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强制性色彩太浓,中国人民银行正着手修改相关办法

  长期以来,个人在房屋贷款时必须为房屋投保财产险,这种带有强制消费色彩的规定已受到多方质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士曾与总行联系,得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认识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欠缺之处,目前已着手修改,很有可能取消强制性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三大焦点深受质疑

  住房按揭保险,伴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诞生而出现,其核心是在“抵押物”灭失或损失时,保险人按规定予以赔偿,目的是让放贷银行“放心”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人行深圳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香港,购房保险有财险产品,也有以供楼人为标的的寿险产品,各家银行都有所不同,在香港财产险也被设作强制性的一个险种,房屋作为低押物,设置为标的物,有其合理性,应当说,这一险种住房金融乃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险种在设计上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譬如保险金额以房价总额确定、保险内容过于狭窄等。

  其实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按揭保险产品一统天下的格局,已受媒体和消费者、专家的多方质疑。质疑的焦点之一是个人贷款购房业务的风险保障性不够。抵押住房的财产保险、贷款者的定期信用人寿保险、抵押贷款购房履约保证保险,是个人贷款购房业务至少需要的三类风险保障,然而目前国内住房按揭保险市场上却只有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一个险种。问题之二是保险金额过度、保险期限过长、保险费率过高,不合理因素实在太多,如消费者投保的项目风险低,保费却很高。

  三是受益人问题,由消费者缴纳保费的保险受益人必须填银行为受益人,否则不予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在保费缴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缴纳的“一刀切”方式,也处于申讨之列。

  人身险浮出水面

  从银行实践来看,房屋抵押的风险主要不是来自于抵押物的灭失,而是借款人在漫长的还款期中发生的种种意外,而这种风险需要以购房者为标的物的寿险产品。银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其实现在不合理的关键是险种问题,个人贷款购房业务至少需要三类风险保障:一是主要保障房产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毁损的风险的抵押住房的财产保险;二是贷款者的定期信用人寿保险,主要是在还贷期内贷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保证银行能安全收回贷款,贷款者的家人能继续居住;三是抵押贷款购房履约保证保险,主要是在当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现在市场受到政策的影响,大多是财产险,而缺的是以人为标的物的人寿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深圳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已经在悄悄地发生着可喜的变化。建行罗湖支行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调整中的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加上了还贷保证保险,如果被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而建行嘉华支行朱行长说,除了原来的财产险,新的险种————安居保,作为个人寿险类产品也为供楼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险种,现在只是一种补充。而招行有关人士指出,购房保险中的寿险类产品现在还不是主流,很多只是附送而已,主要还是由于受政策限制,有些银行有意识地去改变,而还有的银行是处于观望期,期待着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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