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大量地吸引外资,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相对优惠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从近年来蓬勃增长的外资注入量来看,这一政策的确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今天,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使得这项政策既无必要继续,也不应该继续。
首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对外资的吸引力已经与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单纯优惠税收政策的功效已经不那么重要。目前我国政局稳定、市场需求巨大、开放程度日益加深,而且前景乐观。中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国际投资者的乐园”,即使再有一个优惠税收,所发挥的作用最多不过于“锦上添花”,再也不可能具备当年“让外商看到中国开放的决心”那么深远的政策意义了。
其次,当前中国不断加深的国际经济参与度和国际经济合作中相对于我不利的利益分享状况,已经不允许我们继续“慷慨”下去了。我国加入WTO已有4年多时间,外资企业优惠税收这种自我约束式的政策模式,明显不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而这种倒挂的“国民待遇”,既不利于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有悖于WTO“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观念。
更重要的是,外商在华投资虽然为我国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作出了贡献,但是这种经济合作利益分配明显不均衡。
众所周知,我国的GDP里面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外商在华企业创造的,在我国每年的出口商品中,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由于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产品成本很低,这些出口产品让很多外国人享受着福利性(特别低价)的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外商也因此在中国大赚其钱,而我国实质的利益就只有微薄劳动者就业收入和经过“打折”的国家税收。这种严重不平衡的利益分配模式如果不加以改变,我国在国际经济和世界分工的“食物链”中就只能永远处于低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长期的制约和损害。
可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正当其时。而且,这还只是我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争取自身应有权利的第一步。(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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