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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立法应当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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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洗钱活动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呈现日益严重的态势。据专家评估,我国的洗钱数量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民盟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提案这样写道。人大代表赵鹏也在提交十届人大的建议中说,由于反洗钱手段欠缺以及反洗钱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已经引起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反洗钱法》。

   现就职于工商银行甘肃分行的赵鹏代表认为,当前人民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仅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立起与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在具体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统计、搜集和检查。这样一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监管的时间跨度和检查面也窄小,时效性不强,难以及时有效防范洗钱行为。另外,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能分离后,至今还未建立起新的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对在保险和证券领域的洗钱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反洗钱工作存在漏洞。

   民盟中央的提案认为,反洗钱法律的缺失,是目前反洗钱斗争陷于被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因。现行法规中存在着四大缺陷:一、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主要限于“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规定过于狭窄;二、在犯罪主体方面没有对合法公司参与洗钱的相关规定;三、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情节严重的认定、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四、对洗钱犯罪“必须是‘明知’、才能认定”的规定,使司法实践遇到极大的困难。

   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成为代表委员的共同意见。赵鹏建议尽快出台《反洗钱法》,明确各机构有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同时制定与反洗钱法相配套的法规与实施细则,最终形成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民盟中央认为,《反洗钱法》要解决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反洗钱犯罪上的脱节,要具有可操作性。《反洗钱法》不仅要完善对洗钱罪的界定,还要界定洗钱罪以外的洗钱违法行为,以使所有的洗钱行为均有予以打击的相应法规依据。

   提案认为,《反洗钱法》还应增加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强制性申报的义务规定。规定某些从事汇款和签收旅行支票等“货币服务业”的非银行部门,以及旅行社等从事现金交易的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向政府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等申报义务。

   与提案意见相似,赵鹏代表提议进一步扩大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主体。他说,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应覆盖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后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洗钱的监测以及制订相应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另外也要密切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交易活动,扩大监测结果。

   民盟中央表示,未来的《反洗钱法》应规定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同时应明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综合监控职责,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理和协调工作。应该规定银行和其他各种从事金融交易的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特别是现金交易记录。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目前,我国反洗钱的法规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记者:赵江山 方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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