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税种的设置、税收条例的立法方面,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力。”民建中央提交的提案认为,我国地方税在管理体制运行中还存在着管理权限划分不尽合理、地方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等多方面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
民建中央在一份“深化地方税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提案中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对税收管理权限没做合理的划分。这样会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从中央来看,它只是放钱不放权,因此又可凭手中的权将钱重新收回,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二是地方税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如:中央要求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
地方税种的划分也缺乏科学性。如在现行的地方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则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企业的归中央财政,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属于地方企业的归地方财政,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种内外两套税制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
税制结构也不合理。从收入结构看,地方税仍以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大头,使本应成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所有税种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只有执行权,而各地的税源又不相同,可能造成有的地方税收流失,有的地方税收寥寥无几。
为此,民建中央建议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一些具有典型地方税特点税种的立法权应下放给省级立法机关,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开征或停征税种的权限。
建议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主体税种应作相应调整,不应绝对化。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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