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乔
中国证监会4月7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给处于科龙事件漩涡中的德勤一个陈述、辩解的机会。这是非常负责任的举措,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权,有利于确保最终处罚决定的公平和公正。
审计师责任限定模糊
严格依法维权并追究违规者责任,这是投资者的正当权利,也是规范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发人深思的是,在经历了安然事件、安达信受牵连而消失、随后又被监管部门平反等曲折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责任限定,却依然不够清晰和客观。
在安然事件中,很多人认定安达信审计师协助安然造假,休斯敦地方法院也判定安达信有罪,直接导致该会计师事务所垮台。然而,经美国证监部门几年来详细调查,并没有证据表明安达信曾参与造假或审计失责,因此,在去年5月,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推翻了对安达信的有罪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还了安达信以清白,但却无法让这个会计师事务所起死回生。
最新的例子是科龙财务造假事件,上海市黄浦区法院4月5日决定,对科龙股东起诉德勤“不予受理”。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者是科龙电器,股东们不先起诉直接造假者,却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显然是避重就轻。退一步说,科龙股东真要找审计师麻烦,也应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之后,而该起诉递交法院时,证监会尚未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审计师无权追查公司经营活动
这就涉及一些根本问题:审计师的职责究竟是什么,审计师如何做独立财务审计,外部的财务审计与公司的内部会计有何不同?一句话,审计师应当是起警示作用的“看门狗”,还是对维护经济秩序负总责的“经济警察”?
专业的解释是,审计师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审计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师主要检查公司的会计报表与财务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合,而这又以原始凭证与经营事实一致为基础。就是说,作为独立外部审计,审计师只能依据单据审数据,而无权按单据去清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原始单据是假造的,审计师很难彻查。
那么,能不能让审计师从原始单据入手,进一步追查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这样的终极追查权,各国相关法规有几乎一致的严格界定,即只有行政监管或执法部门才有权这样做,而且还必须是在确认公司涉嫌重大违规后,方可依法行使。
作为一般的外部独立财务审计,审计师无权追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更重要的是,这属于事后审计,确保审计完全准确的手段通常是有限的。因为现在的公司规模巨大,审计师可以对财务账、表、证进行抽样审计。就是说,审计师不能保证未被抽查的会计资料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和舞弊,因而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绝对准确、可靠,这种独立审计的技术性偏差,与故意或合谋财务造假,显然有着本质区别。
“看门狗”防不住内贼
随着公司业务越来越复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外部独立审计,并不像老师改算术题那样,能轻易分出对错是非。特别是当公司蓄意舞弊、相关机构精心配合时,审计师要发现虚假财务报表就更难。比如,公司可以伪造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单据、库存单据也可以伪造,再利用虚假身份虚设账户掩盖资金往来,这就像管家瞒着主人勾结外人里应外合做内贼,这时单纯指望作为“看门狗”的审计师必须看好家,当然不切实际。
这就是说,按相关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审计师可以尽量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对明显有问题的地方要有“看门狗”式的警示。这与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的公开表态一致:他只是国有资产的“看门狗”。审计署审计长尚且不过如此,遑论外部独立审计师?
把审计师称为“经济警察”的说法,实际上夸大了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审计师没有、也不应拥有司法或行政权力,因此自然无法获得堪与行政或司法机构比肩的信息资料。发现了问题不吱声是审计失责,当然要依法惩处;但我们不能苛求外部审计师查出所有精心设计的财务欺诈。当发生财务欺诈,审计师要不要担责、担多大责才算公允,绝不能意气用事,而要像中国证监会那样,依法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听证,确保最终定责明确,处罚得当。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需要适当降低对审计师不切实际的期望,要区分内部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责任,不能凡有虚假财务报表,必是外部独立审计失职。(作者为北京资深财经评论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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