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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伐”德勤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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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志明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组织如此规模的律师团帮助中小投资者,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上来看都是一次相当大胆的尝试。基于如此的机构平台,中小股东诉讼将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其收集证据,提供证词等一系列实践工作的实际难度将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是诉讼的成功率也将大大提升。一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不断增加,则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更强的信心参与进来。届时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治理状况必然会得到巨大的改善。

  继科龙一位流通股股东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之后,“科龙-德勤门”事件再次爆出新闻。在中国证监会结束对科龙电器、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后,4月10日,由全国12个省市的22家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行动宣言》。

  组织大型律师团是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

  该《行动宣言》声称将通过遍布全国12个省市的律师事务所帮助因虚假的会计信息而投资科龙,造成巨大损失的投资者起诉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德勤,希望通过这一途径能够挽回投资者在金钱和精神上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组织如此规模的律师团帮助中小投资者,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上来看都是一次相当大胆的尝试。

  众所周知,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基本的法律规范,即对案件的审判主要依赖于已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倘若现有法律条文未能对当前出现的情况做出判定,那么即使现状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做出合理的审判;而与大陆法系相对应的主要是英美法系,该法系以“案例法”而著称。

  与成文法相反,案例法追求的不是现成法律的约束,而是对案例的合理判定,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发挥陪审团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这两种法律体系本身各有注重,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只是在实践过程中,成文法的适应速度略慢,但是其法律条文经过反复推敲,合理性与准确性更胜一筹。此次组织大型律师团在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历史上尚属首次,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创新。虽然现有的法律条文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妨可以从此次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和认识,并在将来的法律修订过程加入相应的章节,从而使现有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丰满起来。

  此次律师团的成立为形成“集体诉讼”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律师团的《行动宣言》公开宣称:律师团具有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同。这实际上鼓励了更多有志于公司治理法规完善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进来,并以此形成相应的交流平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组织跨地区、大规模的律师团对于解决目前中小流通股股东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工作。事实上,能够积极行动起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不是监管部门,更不是上市公司,而是那些中小投资者本身。监管和立法部门在制定保护性法规时最重要的是遵循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自身措施的原则,也即是相关法规的规定应能够使中小投资者有动力、有能力行动起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一点在我国以往的立法过程中往往受制于种种外部条件而未能达到,但的确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此次大规模、跨区域律师团的成立,无疑为在中小股东分散的情况下形成“集体诉讼”创造了有利条件。遍布全国各地12个省市的律师事务所自身具有一批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技术骨干。据悉:律师团的大部分律师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三九医药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等。同时,跨地域也为不同地区的中小股东共同维权提供了便利的平台。

  相信基于如此的机构平台,中小股东诉讼将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其收集证据,提供证词等一系列实践工作的实际难度将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是诉讼的成功率也将大大提升。一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不断增加,则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更强的信心参与进来。届时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治理状况必然会得到巨大的改善。

  还需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

  当然,我们不应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一机构在短期内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服务是可能的,但长期恐将难以为继,毕竟市场经济不提倡免费的午餐。因而为了使这一平台长效合理地运作下去,研究合理的收费制度是必需的。在这方面,英美等发达国家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不妨合理借鉴之。

  英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小股东集体诉讼方面的现实做法是采用律师牵头的模式。即律师往往是证券市场公司治理漏洞的发现者,这些专业的律师往往在发现之后,发起中小股东向上市公司提出诉讼。如果诉讼失败,则律师负担全部费用。当然,受法律保护,诉讼的成本相当有限。一旦诉讼成功,则律师将从中获取丰厚的回报,而中小股东也将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律师和中小股东都有动力来积极参与中小股东治理公司的活动,证券市场的公司治理漏洞自然无法长久存在下去。

  如果将此次律师团的形成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集体诉讼案例的先河,那么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制度,将有利于该项制度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当然同样必须在实践中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修改和完善。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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