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 10 月 27 日 电 ( 记者 张旭东 刘晓莉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7 日第三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这一规定更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工作。
反洗钱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现实情况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如果都由人民银行总行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这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难以做到。
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上述职权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难以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其中有些职权由其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 27 日作关于反洗钱法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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