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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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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1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历经 5 年提案、起草和审议过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反洗钱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反洗钱法》是一部体现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
2004 年 9 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的执政理念。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这些要求在《反洗钱法》的内容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反洗钱法》的颁布,本身就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洗钱犯罪与一系列上游犯罪相关,涉及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安定有序。洗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这严重冲击社会公平、挑战正义,必须依法加以预防和打击。相当一部分洗钱活动是利用虚假证件、假名账户、空壳公司等进行的,这些现象公然违背社会诚信原则,《反洗钱法》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法》是一部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
对于洗钱犯罪,我国《刑法》已经在第 191 条和第 312 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与之相配合,《反洗钱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旨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反洗钱法》确立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建立了 “ 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 ” 的反洗钱行政监管体制。其二,《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四大反洗钱预防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这些制度都是预防和监控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的有力保证。其三,洗钱活动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反洗钱仅仅依靠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反洗钱法》注重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专门对举报洗钱活动的行为及其保密制度作出了规定,这就可以更早、更快、在更大范围内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通过这些规定,《反洗钱法》构建了一个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力量为一体的反洗钱预防控制体系。
《反洗钱法》是一部贴近中国实际的法律
近些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滋生蔓延,我国的洗钱问题日益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我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 191 条和第 312 条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制度,对于预防洗钱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反洗钱法》总结了我国多年的反洗钱实践经验,是对我国现行各项反洗钱制度一次系统的补充、完善、强化和升华。这部法律没有照搬照抄某些目前国际上通行但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标准和做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现实,遵循逐步展开、稳步推进的原则。例如,在反洗钱监管体制设计、客户识别制度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上,《反洗钱法》均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做法,没有操之过急,一次到位。
《反洗钱法》是一部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法律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愈益具有跨国特性,并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 “9· 11” 事件后,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依靠一国力量难以预防、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和恐怖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为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与和谐,我国积极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四个涉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问题的国际公约。这四个国际公约,都对加入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反洗钱法》的颁布,表明我国已经通过立法形式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为我国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大国际事务话语权,保障和谋求国家利益铺平了道路。
《反洗钱法》是一部贯彻依法行政精神的法律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主与法制原则和宪政原则的历史性发展,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国务院于 2004 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就反洗钱工作而言,依法行政主要是对反洗钱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就是要求反洗钱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些要求在新颁布的《反洗钱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对赋予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权力,都有相应的限制或责任条款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例如,《反洗钱法》在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反洗钱调查和临时冻结程序、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权限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在反洗钱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反洗钱法》是一部凝结集体智慧的法律
《反洗钱法》凝结着广大立法者、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智慧。 2000 年以来,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反洗钱立法的议案,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反洗钱立法工作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于 2004 年 3 月成立反洗钱法起草组,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监察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8 个部门参加《反洗钱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系统调研和艰苦努力,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改,数易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终于在 2006 年 4 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反洗钱法》的颁布出台,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共同努力、大力支持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反洗钱法》的颁布,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可以相信,在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下,《反洗钱法》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 来源:金融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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