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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摘要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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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摘要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范围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 30% 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2 家及 2 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 1 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第五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 解 读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解读外资银行本地注册导向

  外资银行本地注册有利金融稳定

  “我们要及时履行我们的各种承诺,也要及时兑现我们的承诺。同时也希望通过对外开放,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昨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此次新规定的颁布其中把握的核心内容就是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于外界关注的外资银行“本地注册”为法人银行的问题,王兆星解释说,这一规定既是符合入世承诺的基本精神,又是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

  他表示,外资银行根据其经营发展战略,想主攻人民币业务的批发业务,减少设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继续以分行形式经营批发业务。“如果根据你的发展战略和你的资源优势和网络优势,愿意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就可以选择注册法人银行形式,这是完全自主选择的。”其次,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的原则。世贸规则中允许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特别是维护存款人的安全,有必要实施审慎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相比较而言,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经营,母行都是跨国经营的,对母行的风险,对全球风险,分行所在地监管当局对全球风险和母行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王兆星说,基于上述审慎考虑,“我们鼓励外资银行进行本地注册,这样既维护存款人的权益,也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内外资银行有了公平竞争环境”

  “条例正式的实施将为内外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信证券分析师马青针对昨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评价说。

  马青说,此前外资银行没有在中国本地注册,仅以分行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其监管责任由外资银行总行及其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监管。今后,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为子公司之后,将由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从而,内外资银行了有了相同的竞争环境。

  条例并没有强制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为子公司,而是让外资银行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改变其在华的商业存在。如果要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则选择独立法人机构这种商业存在方式;如果所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近期也不打算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就可以继续采取分行这种存在方式。

  不过,条例规定,在华外资银行只有注册成为本地银行才会被允许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争夺要地。据此,马青认为,“可以预计,大部分外资银行将采取设立外资子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法人银行的经营模式。”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子公司,不仅可以为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推进。

  目前,由于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不受存贷比例和流动性比率的限制,外资在华银行尽管存款规模不大,但可以从母行或境外联行大量借入资金,贷给境内企业。这种运作方式,显然加大了中国宏观调控的难度。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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