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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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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入世承诺 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 29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个人可在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 银行业将全面开放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目前,外资银行只可以在我国 25 个城市对中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外资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 12 月 11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昨天对外公布,《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人民币业务。《条例》将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 起施行。 2001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注册资金 最低限额 10 亿人民币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业务范围 获取吸收公众存款权利

  《条例》的业务范围条款指出,外资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人民币与外币业务。《条例》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可以经营被批准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 监管措施 国家可撤换其高管人员

  《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 约束条款 擅自改变利率将受罚

  《条例》同时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约束,外资银行如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四种行为,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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