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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可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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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月 11 日起 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外资分行只可吸收每笔大于 100 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鼓励外资银行 “ 本土注册 ”

  本报讯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注册后将获得完全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还将获得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咨询服务的业务。

  《条例》将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起 施行。 2001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土注册后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限制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 29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 “银行卡 业务 ”“ 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 这两大业务。

  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 100 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

  昨日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解释说,根据我国当初加入 WTO 的承诺, 5 年内开放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目前这个规定与我们对人民币开放的承诺是一致的。另外,这也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性原则。在风险监管方面,外资银行分行不如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国内存款人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外资银行本土注册审批一路绿灯

  由于正处于 中国银行 业全面对外开放前夕,新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拓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空间,并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 “ 国民待遇 ” 。

  根据新规定,外资法人银行获得了几乎和所有中资银行一致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大大拓宽,即使是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吸收 100 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存款,保证了其人民币资金来源,此外根据新规第 8 条的规定,外资银行营运资金的门槛也从最初的 6 个档次最多 5 亿元,调整为现在两个层次,金额也大大降低。

  对于需要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的,该规定给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许设立专门的周转资金的分行,审批上也是一路绿灯。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 我们的批文就是通行证,他们的审批,本地注册所需要的资本金将是一路绿灯 ” 。

  据记者了解,目前,汇丰、花旗、渣打等主要在华外资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完成在中国的 “ 本地注册 ” 。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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