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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为改制后外资银行存贷比限制设立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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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新华社周三晚间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但《条例》也为上述机构设立了相应的过渡期。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一 )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

( 二 )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

( 三 )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

( 四 )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它规定。

  考虑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之前并未获准全面吸收公众人民币存款,因此如果要满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的要求将对其人民币贷款业务形成较大制约。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专门做出规定,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后开展相关业务留下了过渡期。

  规定称,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但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期限。

  按照《管理条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其中包括,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 30% 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以及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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