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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征信】王卫国: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理论与实践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11-2  

 

  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是由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世界银行资助的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大课题下的子课题之一,由王教授负责国内部分,与香港大学教授共同完成的。另两个课题分别是:中国企业困境和债务重组问题的一般性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王教授介绍其负责的课题报告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①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发展,包括国企债务问题基本情况和治理期间对困境企业的一些措施;②长春经验的观察与评价,包括总体观察和典型案例;③债务企业市场化的前瞻与建议。另有一部分为香港大学教授负责的:困境企业债务重组的国际比较。

企业困境问题应该说是当代商法或者说民商法很大的一个问题,与经济的金融化,商事主体的企业化(特别是大企业化),与经济的全球化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在观察企业困境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这几个基本的观点。


观点之一,什么叫“企业困境”?企业困境与破产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在国际上是指一个处于财政困境下的企业,实际上就是破产的意思。这与过去的破产(bankruptcy)概念有很大的不同,历史上的破产法中(bankruptcy)指的是让企业消亡的程序,(bankruptcy来源于意大利语,意大利语意为“砸烂板凳”,即中世纪后期商业城市中,商人集合时若有商人还不了债,债权人就将其板凳砸掉,就表示他失去经营的资格。)这是那个时代通过商业习惯来淘汰掉失去商业信用的经营者的做法,以此来保持市场秩序。而现在很大的改变是商事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如果将企业逐出市场,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比如说财产的损失的问题,失业的问题,连锁破产的问题等等都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相比对社会的影响、震动是大不一样的。因此就需要讨论对企业的拯救问题;观点之二,就是经济学家经常谈论的一个观点:“好企业也会破产。”(破产的企业不一定是坏企业,好企业也会破产)。为什么好企业也会破产呢?在现在全球化、金融化的情况下,一个企业处于破产的状态,并不意味着它无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或其管理、技术应被淘汰。现代破产法采用的破产界限(或者说破产原因)普遍采用非流动标准,就是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破产。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质量很好而由于种种原因,如其交易对方违约不付款就会影响该企业的流动性,或者金融市场上发生的种种变化也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流动性受到影响,所以它不能按期支付到期债务,此时,就必须破产,这是很普通的现象。到目前为止专家们经过很多科学的论证,认为如果不采用非流动标准,就会导致企业的不科学破产。比如说采用资产覆盖表标准,也就是资不抵债的标准,虽然现在某些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但这一标准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企业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就能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提出了对企业拯救的问题。


自1978年以来(美国《破产改革法》颁布以来)国际上破产法有三大主题:第一大主题是企业拯救;第二大主题是消费者破产;第三大主题是跨国界破产。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11章(我们在报纸上经常看到的美国某企业破产保护,实际就是《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重整程序是对企业提供保护,任何债权人不能进行债务追索,在这个保护之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重整编谈判(王教授开玩笑地说这有点类似古代欧洲“避难所”制度);观点之三,破产企业也是有价值的。

只要我们掌握了以上三点,我们就必须对企业进行整顿。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解决。1978年《美国破产法》开了先例以后,80年代、90年代国际上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各国新的破产法都建立了新的重整制度,但后来我们发现重整制度有其优点,但还不完善。重整制度实际上是大手术,通常是企业病入膏肓、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企业才会走重整程序,因此1994年法国出台了《企业困境防治法》,它的思想就是“早发现,早治疗”(就像人生病一样,病入膏肓时进医院可能会来不及,治疗的成本会非常高,如果早发现早治疗,效果会更好,成本也很低)因此早期拯救就提上日程,早期拯救通常不会进入破产法的程序,就需要在法庭外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当时就出现了一个概念“out of court”,也就是法庭外协商解决(workout)。1997年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动荡时,一些国家成功地运用法庭外的债务重组拯救了一些企业,因此,从1998年以后,在有关企业困境和破产问题的一些重要国际会议上,人们就非常关注“非正式的程序”。而在一些国际讨论当中,我们发现除了谈论企业的问题外,还有一个概念“NPL”(“没有履行的贷款”)。企业债务困境是一个方面,而另一面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贷款收不回来,那就是企业的破产资产。因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一部分未收回来的贷款是放在资产一栏中。我们都知道,企业和银行往往会有很多应收回的财产收不回来,或者是收回来的可能性比较小,那么这一类资产就统称为不良资产,也就是到期未还的贷款。这是一个困扰全球的全球性问题,不仅是中国企业的问题,可能中国企业的困境和银行不良资产的程度可能比其他国家高,产生的原因可能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转轨时期这一特殊阶段,会有许多原因导致企业困境和银行不良资产。比如说“市长工程”、“书记工程”等等形成的一些项目,而这些项目又不成功,导致贷款无法归还。那么,银行的不良资产和企业的债务的困境形成了一个硬币的两面。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企业严重的困境必然反映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现在中国的银行不良资产达到何种程度呢?可以这么说,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大体上达到30%,也就是说总存款规模是10万亿,大概有3万亿的不良资产。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倒闭,老百姓还没去挤兑呢?专家说,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表示靠自己的资产来支持的而是靠国家的财政来支持的,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取决于国家财政的负债率,那么值得庆幸的是,迄今为止,我国财政负债率还未超过警戒线,还在警戒线之下,但这并不能说明这是一件我们可以高枕无忧的事情。我们知道,朱?基政府期间已经发行了8000亿的国债,另外还有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8000亿国债,共16000亿国债,而温家宝总理期间,如果继续用贷款项目拉动内需保持7%以上的GDP增长率,那么还有多大的空间呢?如果说当年朱?基是每年16000亿的国债发行规模,若温家宝现在仍是这个规模,那么就意味着每年发行的国债只能用来还以前的国债。如果要保持朱?基时期的投资拉动能力,就需要每年发行翻一番的国债,即每年发行32000亿国债,就要仔细算一下,照这样的规模,下一界政府还会有多大的空间呢?总有一天,财政的负债率就会超过警戒线,一旦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就会崩溃,(这个信息是瞒不住的,可以说每年、每月甚至每个星期,华尔街或其他的地方都有人在研究中国的金融或财政问题,一旦一些不利消息传出来,首先外资就会外撤,消息传开后,老百姓就会去挤兑)此时怎么办呢?印钞票吗?人民币贬值等于是抢老百姓的钱,这是不可以的,还会导致其他不堪设想的连锁反应。现在,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中国保持7%的GDP增长率,有专家相信,很多社会矛盾都会爆发,包括职工失业下岗的问题(GDP的增长率直接关系到就业机会),我们除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以外,还会有许多新增劳动力,新增劳动力又包括两部分:①年青人,达到劳动就业年龄的城市年青人和农村进入城市的,有专家估计,在未来10年内还会有3亿农民进入城市。如果不保持GDP的增长率,这些在农村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在城市又无就业机会,就会导致非常大的问题,因此GDP的增长率要保持,一系列的矛盾就在这里面。





我们相信企业拯救的问题非常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关系到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所以长期以来,国家经贸委有一个机构叫做“脱困办公室”(朱?基许诺国企三年脱困,三年后基本完成脱困)。2000年,我与国家经贸委座谈时,我谈到了一个观点,长期以来,我们企业脱困,也就是在企业拯救上基本特征是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过分依赖财政资源。在这个报告中,除了分析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的情况外,也分析了在这之前,政府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如清理三角债;如优化资本结构的计划之下的兼并破产;如成立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即所谓的“债转股”。这些都曾经成为法学界讨论的话题,甚至现在还有人在进行研究。(王教授开玩笑地说,我劝我们在座的研究生们不要选这些已过时的课题,已经选的趁早放弃。)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企业拯救的空间是很小的。所以说,迄今为止,靠这些见解采取的行动,收效甚微,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只能走市场的路。我提出的思路是要依靠市场资源和市场手段来拯救企业,把企业推向市场。我总结长春经验,认为最可取的就是它体现了这个机制(长春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逼出来的,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发挥作用的空间太小了,解决不了问题了,所以就不得不寻求市场的资源,采取市场手段)。总结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说,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对市场的理解是不够的。(1999年我给中央政治局讲完课以后曾经到一些地方去讲,听讲的对象大都是党政一把手。我们在吃饭的时候,我总要问一问他们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我发现一个普遍的规律,这些省长、市长津津乐道的是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如他们有什么产品,他们完成了多少销售。)一句话,这些人理解的还是带着实物经济的概念(material economy),实际上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都是实物经济,甚至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一切的,这代表了当时的认识。所有的财产,民法的财产法的客体都是实物财产(动产,不动产);它的物权法都是以实物形态的财产为对象;它的合同法都是以货物买卖为基本的模式,这整体上都是实物经济。正因为如此,19世纪的民法无法将知识产权这一特殊形态的财产归纳在里面(徐国栋的体系认为应将知识产权放在人法中是不行的,知识产权中还有财产权的内容,用罗马法的体系是装不进知识产权),这就表明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生产的产品和我们交易的产权都绝不仅仅是实物产品,我们有大量的知识产品(当我们打开电视机的时候,其传递的都是知识产品,从音乐到电视剧,甚至商品广告都是精神产品;你们到学校接受教育所享受的也是精神产品),现代人的生活绝不仅是一个衣食保暖的问题,而是需要精神享受(上网、打手机等,旅游、享受服务等),虽然这些精神载体是物质的但他们的基本内容都是精神的。

以上我们讲的是知识经济,还有一块是金融经济。所谓金融经济,是一个交易未来的概念。金融经济依托于资本市场,因为大量的融资对资金的需求不是在实物贸易上,而是金融资本市场上。1998年的统计表明,全球的金融产品的交易额与实物产品交易额的比例是50∶1,换个说法,在整个交易当中,和实物挂钩的只占2%,剩下的98%交易的都不是实物,有人说,这里面有泡沫。这是当然的,因为你交易的是未来,未来可以说是泡沫,没有泡沫的经济,其规模就上不去。如果说你的交易只是以实物产品为基数(如中国每年粮食产量是多少,能生产出多少工业产品,以这个为基数来确定市场交易额的话,中国就会就会永远是别人的一个加工厂),因而必须超越现实产品去交易未来产品,我们为什么能吸引投资?外商来中国投资不是买东西,买的是未来赚钱的机会。而资本市场就可以将这个“未来”卖给别人。对于这个“未来”,大家的主观看法是不同的,对于同一个公司,有些人看好,有些人不看好。看好的将公司的股票买下,在这一过程中就会有大量资金进入,然后金融机构就会推出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如金融期货交易等延伸工具,这样就形成庞大的交易量,而不会形成通货膨胀。因为大量的资金不是变成对实物产品的需求而是对未来商业机会的需求,对资本市场的需求,因而不会形成通货膨胀,其只能发生在实物经济时代,新经济时代不会发生通货膨胀,更多的是发生通货紧缩。通货紧缩就是由金融本身的弊端造成的,现在我们考虑的应是如何整顿金融市场,而且金融市场与实物交易间存在互动的关系,知识经济和实物贸易也有互动的关系,有高科技的发展促进实物经济的发展等等。金融为实物贸易融资,为高科技的开发融资,所以这是一个三角关系,这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要用这样一个框架来观察现在的经济构架,传统民法此时就不起作用了。我们想一些观念的问题,如果不超越19世纪的陈旧认识,科学是无法突破的。所以企业债务重组给我们提供的理论上的问题很丰富,包括民法上、商法上(企业债务重组不仅涉及到《破产法》,还涉及到《公司法》。)在这个债务重组中涉及到公司秩序的问题。目前《公司法》中核心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治理“Corporate Governments”,这是全球关注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是太重要的技术性的问题,如公司债务问题,“企业法人治理”是现在公司法上最重要的问题。公司的第二个问题是外部性问题。亚当斯密反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其认为真正的市场经济是由每一个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效果承担责任,不能把经营失败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别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经营者才会精打细算,谨慎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成本,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才是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用经济学家的话说,不能有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就是把公司的成本、风险转嫁给别人,而有限责任就是为了转嫁风险和责任而设置的,这是不合理的,因而有人反对;而中央银行将来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搞出一个大锅饭,然后商业银行都可以去投机,去冒险,最后的结果由基金来依托。而本来设置基金的目的的为了保护储户,却鼓励了商业银行不计成本,不谨慎的进行经营,导致更大的经营风险。企业破产与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之所以有成千上万的股东投资,就是因为有限责任,而在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市场风险的人实际上是债权人,这种制度安排与破产法相联系。现在市场经济遇到的第三大挑战,就是企业重整,这是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没有的情况。企业债务重组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钱来拯救企业,我们在制定《破产法》时的认识非常清楚。如果拯救失败,所有损失都将归结为债权人的损失。(比如现一个企业破产时有1000万的资产,而重整这个企业后可能就会只有50万资产了,那些资产在重整过程中消耗掉了,而最后拯救不成功,企业宣告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分配的财产中过去的1000万变成了现在的50万,债权人承担了损失,所以经济学家对重整制度不太赞同。)实际上,无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无十全十美的法律,所以法律改革(Legal Reform)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至少在现在的经济领域中我们不要指望有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法律制度,我们只能去不断去完善法律,不断地找到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由过去的理想主义转变为现实主义;由过去唯美主义转向现在的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这里一个普遍的趋向。尤其在目前的商法领域,法典化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大家都想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可能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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