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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征信】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会员诚信信息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12-27  

 

  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诚信信息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10月16日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诚信评估办法将另行制定。

诚信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根据办法,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协会将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地方协会、协会会员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渠道,以约定方式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或从政府公报、有关组织发布的奖惩公告、媒体报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当收集到诚信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或更新。

根据办法,诚信信息的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协会进行日常自律管理、行业评比、吸纳会员参加协会相关组织、对会员进行诚信评估的依据;作为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查的参考;作为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或协会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协会对诚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对于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诚信信息,协会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确定并予以公布,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办法还规定了诚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其中基本信息长期保留,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分别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投诉信息设定3年当前保存期。超过当前保存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后,一般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会员单位认为本单位诚信信息有错误的或对本单位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更正或提起申诉。

办法申明,对不按规定报送诚信信息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予以提示、警示;仍不改进的,协会按有关自律规则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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