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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知识】农业保险:政府应做什么 □鲍晓娟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7-8  

 

  中国国际金融信息设备网讯:
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日益萎缩的尴尬局面并不是成立一家或几家专业性保险公司就能改变的,更需要政府推行配套的政策和措施。
  
  确定正确的运作模式
  
  20多年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使得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而限制保险范围或取消险种。这一需求和供给的双重疲软证明了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是行不通的。同时,我国财政实力有限,也不可能无限制地补贴农业保险。这就要求按照不同的抗风险能力,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具体来说,应结合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对于经济落后、农业商品率不高、农民平均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应以政策性强制保险为主;对于经济较发达、农业商品率较高、农民平均生活达到中等水平的地区,宜采用"强制投保的政策性保险和自愿投保的市场性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普通农户应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市场性保险为辅;对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户应采取区域性保险措施,完全实行政策性保险;对种植、养殖大户和农业开发公司应以市场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
  
  发展再保险制度
  
  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和不可抗性,大多数保险公司难以承受过高的再保险成本,现有再保险组织也不愿接纳农业再保险业务。因此,可以由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再保险机制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额补贴的方式补贴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当然,再保险公司在其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同时,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按低于实际市场费率的价格承包农业风险,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再保险公司补足,既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轻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同时调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当然,政府可将再保险的预算支出与以往对农业的救灾支出、补贴支出比较,以此为标准对再保险支出予以适当控制,以免财政负担过重。
  
  科学确定保险费率
  
   美国农业部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保费过高是导致农民不愿参保的首要原因。在我国,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即使价格相对便宜的险种,保险期限一般也较短,农民自然不热衷。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农民无力投保;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入不敷出,这一悖论最终导致了我国农业保险业的萧条。在科学确定保险费率这一问题上,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考虑到我国农户普遍规模较小而且分散经营的现状,可以划定同质地域,以同质地域作为投保单位,以该地域连续数年平均产量为依据投保。当该地域产量低于投保平均产量的某一比率时即可提出索赔。保额可划分为若干等级,如平均产量的50%、80%等,并与收取的保费挂钩,保额等级越高,保险费率也越高,但地域内农户必须投保。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农户的自主权以激励农户提高产量,又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农户的道德风险。另外,政府也应收集、整理各个地区甚至个人的收成记录以及相关的气候情况供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帮助其区分不同的风险类别,按照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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