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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知识】车险业迎来四大新挑战 □明平洲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7-8  

 

  中国国际金融信息设备网讯:
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将对与其休戚相关的车险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伤亡赔偿内容的调整、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等。
  
  扩大市场规模
  
  目前,中国责任险占整个财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20%,在欧美国家达到40%。该法的出台将是一次宣传责任险、发展责任险、做大责任险的重要契机,这对于非寿险业实现“跳跃式、跨越式”的发展无疑是一次重大“利好”。
  从车险本身来讲,虽然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它的覆盖面仍然不完全。该法的出台无疑将会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乃至促进整个车险业快速发展。
  
  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它通过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建“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费率杠杆,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社会管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频率。这无疑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章恶疾有着重要的抑制和威慑作用。
  
  条款和费率将修订
  
  该法明确了轻微事故可以“私了”的条文,这无疑有利于“排堵保畅”,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阻塞,但这同时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带来挑战。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率将大大降低,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同时,因事故赔偿可以私下协商解决而缺乏第三者的监督,也会增大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小额赔案在车险赔偿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因此,如果不能把好“私了”事故的理赔关,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根据新法规调整车险产品和费率以抑制道德风险,如根据驾驶记录计算保费、赔偿处理时实行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规定提供更严格的索赔单证等。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配套该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自2004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根据该《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并且,人身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目前的10年调整为20年。同时,由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浮动费率制度,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这无疑会增大车险经营成本。同时,还推出了许多便民措施。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各种承保制度,如验车承保,不能再像有的地方那样对承保前的验车环节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总之,该法的出台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确保车险经营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摘自2004年4月28日《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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