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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知识】和引导并行 □张东臣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7-8  

 

  中国国际金融信息设备网讯:
4月25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颁发。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指出,《暂行规定》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监管”和“注重引导”并行的特点。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管。如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和资产负债表等。另一方面,对一些不需要进行直接管理的也规定了指导性的原则。如:签订委托合同时的报备;在保险资产管理的费率方面,保监会也可制定指导性的标准,对上下限作出规定,待市场发育成熟后,再考虑放开费率。
  杨华柏介绍说,《暂行规定》大胆借鉴了《基金法》、《信托法》和资本市场运作的一些经验,设立了以下多种监督机制:
  一是保监会监督。包括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与清算进行审批,确立业务经营规范,并实施检查、监督等。
  二是委托保险公司的监督。包括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赋予保险公司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账目的权利,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独立监督人员等。
  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自有资金与保险资金之间以及不同的保险资金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是建立托管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约定托管人;未约定托管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设有专门的部门,安全保管受托的保险资金,按照合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并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摘自2004年4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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