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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银证保联合出台备忘录 监控金融风险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8-11  

 

  中国国际金融信息设备网讯:
6月2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协调配合,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使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
  备忘录重点涉及了一直为业界所关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风险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监管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欠缺导致的风险。
  其次,是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在市场退出方面,应当注重事前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设计好应对方案,特别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市场震荡。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动状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体制下,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的复杂的互相持股,可能会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风险。
  第五,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是其中的重点之一是内部的关联交易。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
  目前,德隆系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大量的关联交易,而这些关联交易事前并没有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纠缠于美国金融业混业分业转换之争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后来最终确立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完善。
  
  三方协调监管
  
  28日发布的监管备忘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的规定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并且强调了相互间的协调,是一个监管适应市场变化的很好的举措。
  而巴曙松在肯定新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指出,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仍然没有严格的规定,而这是很多类金融控股公司出事的重要因素。同时,还应该建立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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