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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告】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1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9-20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4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0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投资人在基金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获得保本保证。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概要)
  第一节 绪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 1日起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 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愿意承担本基金担保责任的机构,在本基金的保本期 内,指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和基金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并符合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若在 本基金公告的募集期内提前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 将停止发售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保本期: 指投资本基金的保本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后 对应日止。 投资净额: 指投资者认购期的认购金额减去认购费用后加计认购期 利息所得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内赎 回的部分,不属于保本范围。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 金额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认购期认购并持有保本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 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 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 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 证向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 时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 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 资净额之间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止。因申购而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在本担保之列 《担保函》: 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函》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 算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此等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疫情、紧急状态、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 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等事件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到期日: 本基金合同规定保本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 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 由注册登记人确认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实际数量,具 体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累计分红: 基金历次分红的加总 基金间转换: 指在允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条件下,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公告;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被申请终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5、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6、股本结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上海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上海仪电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 7、联系人:丁昌海 8、联系电话:(021)50819801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三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包括两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研究生。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符学东,董事,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86年起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副处长,1993年至1999年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起至今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志平,董事,本科。曾任铁道兵十一师技术员,武警江西总队后勤部助理员、处长,北京武警总队后勤部处长,科瑞集团投行部总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部负责人。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董辅?,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黄明达,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副总监,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0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斌,副总经理,本科,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职。2002年4月起至今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陈?,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员,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开发部总监,现任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张顺太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4年证券从业年限。2003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各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加入公司前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部从事债券研究,历任策略研究部债券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和部门副经理。2003年6月被《新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券分析师。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10人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3人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不得从事的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媒体公布的信息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饶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始终履行诚信勤勉为投资人服务的宗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基金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七)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A.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B.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C.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D.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E.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F.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5、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员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等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4人。
  3、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4年8月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等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办理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基金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第五节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021)58319999 传真:(021)583133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68674688
  (三)担保人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华佗路275弄1栋1号 法定代表人:祝世寅 电话:(021)63901008-2205 传真:(021)63901131 联系人:张建明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 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 5588 传真:(010)5878 5599 联系人:王建平、王恩顺 经办律师:王建平、王恩顺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丹 谢骞
  第六节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到期选择,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净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间转换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期内,保本基金因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情形; 6、在保本期内,保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担担保责任;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节 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简介: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5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华佗路275弄1栋1号,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祝世寅。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176.9亿元和91.4亿元人民币,2003年的税后利润为1.3亿元。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1、信用担保,2、企业贷款担保,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4、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贷款担保,5、涉外担保、联保、分保,6、抵押物处理,7、资产受托管理,8、企业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策划与咨询,9、实业项目投资,10、经济信息和企业资信咨询
  (二)担保人出具《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全文详见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持有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担保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并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五)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之前,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六)除(四)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担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七)保本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0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一)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若在本基金公告的募集期内提前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将停止发售。 2、销售方式和场所: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上限时,次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七)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的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 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八)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的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
  (十)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50万元 1.0% 50万元 ≤ 认购金额< 200万元 0.8% 200万元 ≤ 认购金额< 1000万元 0.4% 认购金额≥ 1000万元 0.1%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投资净额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 认购期利息 认购份额 = 投资净额 / 基金份额面值 投资净额为投资者认购期的认购金额减去认购费用后加计认购期利息所得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属于保本范围。 认购费用将用于支付发行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成立。
  (二)基金设立失败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3、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成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T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若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基金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申请根据后进先出的标准进行受理。
  3、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费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根据申购的不同,以及每次申购金额的大小,采用比例费率收取申购费,若投资人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或每次同时有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按不同的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列示如下: 申购金额< 50万元 1.5% 50万元 ≤ 申购金额< 200万元 1.2% 200万元 ≤ 申购金额< 1000万元 0.6% 申购金额≥ 1000万元 0.1%
  2、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进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金到期前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保本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赎回费率列示如下: 持有期≤1年(含) 1.8% 1年<持有期≤2年(含) 1.0% 2年<持有期<3年 0.5% 保本期到期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基金的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三)投资范围与比例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CPPI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OBPI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CPPI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1、CPPI策略 在CPPI策略下,保本基金资产按风险收益不同划分为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安全资产是指在保本期末有确定现金流、初始本金相对安全的资产,比如在保本期内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与保本期限基本匹配的各种国债、金融债和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风险资产指股票、可转债和剩余期限长于保本期的债券。安全资产投资,在CPPI机制中起保本的功能;而风险资产投资则用来获取与股票市场相关联的较高收益。 保本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分配上,风险资产投资额度不超过[放大倍数×(基金资产净值-价值底线)]的金额。当基金资产净值增加时,提高风险资产投资比重;当基金资产净值减少时,降低风险资产投资比重幅度;当基金资产净值接触价值底线时,基金完全投资于安全资产。这个价值底线(Floor)按照国债等无风险收益率随时间增长,到期增至允诺的保本金额。基金资产净值高出价值底线的部分亦称安全垫(Cushion)。 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权重。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值即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CPPI策略的投资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三年保本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债),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1)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CPPI策略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在放大倍数恒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市值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但是,这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基金为降低资产组合比例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将设立调整阀值(即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现有组合预期波动率的大小等来具体设定。当风险资产投资损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2)放大倍数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需减持股票时,由于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同时,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风险资产数量不足,降低基金的潜在收益。 为保证本基金能够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特征,为降低基金受到股票市场可能出现的剧烈波动的影响,本基金对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定期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根据对股票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决定放大倍数的调整,可以获取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2、OBPI策略 通常情况下,OBPI策略是指在构建股票组合的同时,买入和股票组合相对应的看跌期权,在保本期到期时,如组合中股票价格上涨,则放弃行使期权,享受股票上涨带来的收益,如保本期到期时组合中股票价格下跌,则行使期权,以看跌期权的收益来弥补股票下跌所带来的损失,来达到组合保本增值的目的。 由于我国还没有可供交易的看跌期权,股票+看跌期权的保本策略一时难以实现,所以本基金在以期权实现组合保值、增值的原理的基础上,对OBPI策略进行了改良,以可转债所隐含的看涨期权代替股票组合和与股票组合相对应的看跌期权,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正股价格高于转换价格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和正股的价格有很强的相关性,而当正股价格低于转换价格时,可转债又表现出债券的价格特征,所以,可转债可拆分成一个公司债券和一个看涨期权,本基金利用这一特性,通过可转债投资实现OBPI策略的保本增值。 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不含可转债)根据投资策略不同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并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组合可能发生的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被动式组合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将保本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金的负债,在构建被动式债券组合时使这部分资产的修正久期与保本期的修正久期相匹配,兼顾市场流动性。该组合在其他基金资产不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情况下,以持有为主,且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通过资产与负债的久期匹配,债券组合可以规避利率风险。为随时规避利率风险,被动式债券组合将随时动态调整个券比例。调整频率兼顾交易成本以及实际久期与目标久期的偏离度。 积极投资的债券组合采取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的策略,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在未来金融衍生工具不断丰富的情况下,通过投资开放式回购、国债期货、利率期货等品种,扩大收益,规避风险。
  4、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五)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选券标准 1、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2、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3)有较好流动性(日成交量大、买卖价差小); 4)通过二叉树模型估算所含期权被市场低估的可转债; 5)可转债具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资产抵押。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业绩比较基准 以与保本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未能达到或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九)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见图1所示。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4、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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