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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告】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2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9-20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根据相关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股票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进行估值;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新的或扩大的损失由未及时更正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七)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分配四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按规定须公开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2、基金合同;3、基金托管协议;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5、基金募集情况;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10、临时报告;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半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或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的前十个工作日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提前做出到期选择,处理方式包括赎回、基金间转换和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持有人提出申请到保本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将受证券市场的影响而有所波动,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未知价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运作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认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20)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项; (22)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存放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询。
  六、担保函(附件)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637号。 本担保函为认购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持有到期是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保本基金时的投资净额,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 (2)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3)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4)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认购而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间转换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因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6)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本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担保函出具并生效日之后出现的,使一方义务全部或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疫情、紧急状态、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 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1421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暂行办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天内公告。半年度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见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见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四节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被申请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1) 赎回; (2) 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销售的其他基金; (3)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净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在认购期认购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及基金间转换时,需分别支付赎回费用和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时,无需再支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的前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到期选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认购期间认购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金额。
  (五)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的申购申请办法将以具体公告规定为准。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资产的形成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资金将转换为折算的基金份额: 1、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2、如果持有人在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象策略增值混合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担保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十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帐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帐单,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68674688 传真:(021)50372716 2、互联网站 http://www.gtfund.com
  第二十六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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