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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征信】征信业发展的障碍何在?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9-20  

 

   近年来,信用像“身份证”一般与经济社会中的行为主体如影随形,于是,征信业的发展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现实中针对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依然滞后,离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比如,因助学贷款中的“软肋”,造成银行与高校开展此项业务时断时续,困难学子望眼欲穿;再如“铁本事件”中因信用记录的信息不共享,导致银行贷款叠床架屋危如累卵等等。最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在深入调研后归纳出制约和阻碍目前征信业发展的六大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法律法规配套衔接问题

我国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虽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和个人资信信息和数据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的开放和联合征信的进程。

二、信用数据的分割和封闭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银行、工商、海关、公安、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等政府部门和业务部门,还有一部分直接来自于企业。目前,约60%的信用信息被政府各部门掌控,且一般不向社会公开。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信用信息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

三、信用中介机构属性问题

目前,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属性不明,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来明确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

四、征信市场监管问题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但各国的监管框架有很大的区别。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多个部门共同监管。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很大的缺陷。

五、行业自律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还没有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普遍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人员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执业规范以及如何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严重地制约了征信业规范有序地发展。

六、严格失信惩戒问题

据统计,在我国市场交易中约有30%是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近年来,每年产生的经济合同约在40亿份左右,只有约20亿份合同能够按规定履行。我国每年因逃债而造成授信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当前社会失信行为非常普遍,后果极为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

针对目前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调查人员提出,首先必须大力倡导信用观念,加强社会信用教育。全社会成员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从我做起”,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把信用观念作为一种道德价值,作为一种商品价值和资本价值来看待。其次,促进全社会的信用需求。我国征信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为何信用中介机构仍然步履艰难?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某些地方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观念,造成整个市场信用需求严重不足。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利益的意识,其典型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问题。再次,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需要采取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对征信业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2003年10月,国务院已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对征信管理体制加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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