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申请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要求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已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同时附报相关资
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如实填写本通知所附表格,经所在地省 级经贸委初审同意后,一式两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四、报送地址: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五、国家经贸委原认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