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报价评审方法的探讨
--谈工程造价改革如何为国建设行业参与市场竞争服务


 

有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和复合标底招标在评审报价上有很多弊端,难以选择真正优秀的投标人,也不符合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应该废止。

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按工程量清单法招标,便于操作实行,应大力推广。 一般业主比较重视工程价格,在评标工作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较敏感,在评标中占的分值比较高,一般至少占40%,确定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格或评审基准、尺度,对于业主和投标人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才是真正的要约,合同价是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签订的,评标价格、基数只是一种评价衡量标准,尺度,选出在价格上合理的投标人并给予合适的评价,是评标工作中的核心问题。下面就几种常见的评审报价方法做些分析和探讨。 简述 有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和复合标底招标在评审报价上有很多弊端,难以选择真正优秀的投标人,也不符合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应该废止。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按工程量清单法招标,便于操作实行,应大力推广。

一般业主比较重视工程价格,在评标工作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较敏感,在评标中占的分值比较高,一般至少占40%,确定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格或评审基准、尺度,对于业主和投标人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才是真正的要约,合同价是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签订的,评标价格、基数只是一种评价衡量标准,尺度,选出在价格上合理的投标人并给予合适的评价,是评标工作中的核心问题。下面就几种常见的评审报价方法做些分析和探讨。

1.标底的招标方式 在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中,对投标人如何编制报价做出统一规定,在采用定额基价、费用标准、价差及费用调整等方面均统一基准条件,针对相同的设计文件,按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理想的、正确的工程量应是相同的,套用定额单价及取费、文件调整也是相同的,假如所有投标人都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正确计算的,则报价也应是一致的、无差别的,那么评审结果也是一致的,无差别的,也就体现不出孰优孰劣,评审报价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约束条件编制的正确的标底是客观存在的,而实际操作中设立的标底必然有一定的误差,投标报价同样也存在误差,有可能误导评审工作。
根据预算工作流程的特点,在一定期限内人工处理大量数据,工程量计算非常繁琐,分项计算和总量统计及套用定额等方面难免出现误差,即使使用图形算量软件,基础数据也须人工输入,虽然能减轻部分工作量,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编制预算或标底、报价的内在属性特点决定了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有些造价管理部门根据统计和经验确定了允许误差范围,而这个范围与评标的有效范围相近,有可能导致正确的报价被排斥在有效范围外,只有与标底误差的方向,幅度相同时,才能在有效区间内。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能否成功,标底的正确性是核心,虽然标底已经有关部门审查,但系统误差也难以避免,如果误差方向和幅度与某个投标人的报价误差方向与幅度相同,则该投标人可能成为最接近标底的的报价;如果某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编制的报价误差很小,几乎接近理想的无误差的程度,反而距实际标底较远甚至超出有效范围。例如,某标底误差15%,某投标人报价误差也达到15%,则所有正确的投标报价都将超出有效范围;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报价反而获得较高评价,显然有失公正。设按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编制的,无误差的理想状态标底为A,实际标底误差评为Y,报价的误差率为X,有效区间系数为K,则K=A(1+X)/A(1+Y)×100%=(1+X)/(1+Y)×100%,设招标文件规定0.95≤ K≤ 1.05为有效区间,即0.95≤(1+X)/(1+Y)≤ 1.05,X轴表示报价误差,Y轴表示标底误差,则绘图如下,凡事kmax和kmin范围内的任何点对应的x、y都能满足有效区间的要求。投标人要得到较高分值,首先取决于标准的误差率,然后取决于投标人本身的误差率。并不是按招标文件认真执行就能获得较高评价的,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出,接近标底有很大的偶然性,投标人实力不能真正得到体现,达不到真正降低成本的目的。
一般编制原则、基础条件一致的预算,正确的彼此差别很小,在这个狭小的区域内开展竞争,看不出报价水平和造价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不能真正降低工程造价,达到招标的目的,中标只是一种猜迷、巧合,凭真正实力很难中标,只有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标底信息,才能接近标底,因为制订造价在相同条件下±5%的误差显示不出水平的高低,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决定高低是不合理的。
按现行设有标底的作法,很难真正选择在价格上优势的投标人。首先,标底的保密性问题,由于预算工作系统误差不可避免和标底在评标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有些投标人找关系模标底,客观上滋生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某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其次,通过招标形式使某些业主不合理压价行为合法化,有的业主故意在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标底的基础上,压低20%左右,又担心所有投标人飞标,把压低后的标底告诉他中意的投标人,强制压低报价,从而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按照招标文件编制的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肯定被淘汰,公正招标变成了议标,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2.无标底的招标方式 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可以看出,与过去一直强调的标底做为衡量报价的基准衡量尺度很大的差异,就是标底的作用淡化了,可以不设立标底,只须提出一个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即可。为了在报价方面评价优劣,需设立一个参数或基数,一般剔出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剩余的取平均值做为评价基数,与设有标底的招标一样,有一个有效区间,分别赋予不等分值。
该方法在理论理错误的,因为按一定的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管理水平和财务能力,测算出自己的生产成本,再适当考虑一定水平的利润,做出一个相对自身而言合理的报价。一般管理水平高,社会负担小,施工手段先进的企业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生产成本的,企业经过分析测算提出的报价,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各个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同,报价亦不相同。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再去掉一个最低报价,余者求平均值为基数,与之相近的或有效区间下限的赋高分值,反之赋低分值甚至超出有效区间,这样一个基数有什么实际意义。
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报价就低,反之则高,一个优秀的企业反而不一定以获得高分甚至有可能遭淘汰出局,中庸者却得了高分。这与建筑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达不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目的。 这种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标底被泄露的弊端,但是容易产生串通投标。有的投标企业购买了苦干个标,分别以不同的名义出现,就能控制住评价基数。例如某投标人以五家不同的名义购买了标书,如果共有七、八家投标人,则该投标人的报价按一定规律分布,就能保证其中一家中标。

3.复合标底的招标方式 即为主编制的标底权重占60%左右,各投标人报价平均值权重占40%左右,加权平均值做为评价基数,设定有效区间赋分段。这种评价方法同样缺乏科学依据。和很难择优选择投标人。设有标底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必须交待编制报价的依据、原则和方法,便于投标人统一条件和口径,体现出公正客观。既然有了编制标准,各投标人就应该按一个规定去做,评价基数也应该按一个原则去做,为什么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去确定基数。标底一般由业主或委托中介机构制作,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虽然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误差,但不失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如果所有的投标人报价中有几个误差很大,就会使这个加权平均值偏离标底很大。影响到真正按招标文件要求去做的投标人,真正精确的计算反应得不到高分,误差不是最小,但却与基数或有效区间下限接近的报价可能获高分值,歪打正着。因为设有标底的招标各投标人按一个原则去做,一般彼此差异不会很大,加权平均使基数更接近于各投标人报价,使狭小的竞争空间更加狭小,微小的差别会产生很大的分数差异。
例如,有的评价标办法规定,在有效区间范围内,上限和下限相差40分,若上限和下限分别为5%和-4%,换言之,两个都是有效报价,处于下限的比处于上限的多40分,而报价仅相差9%,即使后在其他评价要素中完全满足要求,诸如施工组织设计、业绩、信誉、进度、质量保证等其他方面均为优秀,也赶不上前者。这种作法容易掩盖了投标人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埋没了真正优秀的投标人。

4.按现行法律规定招标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在报价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过评审后的投标报价最低;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可见合理最低价格和不低于生产成本是评审报价的两个标准。 但是怎样的报价才算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从理论上看,首先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响应招标文件,不能多项,也不能漏项,每个分项的内涵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其次在计价原则、方法、程序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价格水平、费率和费用组成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体现就是工程量按设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分项工程的划分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提出单价应执行定额基价,还要看套用定额是否合适,取费标准也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报价是否合理,实际上就相当于审核一遍预算,工作量是很大的,有多少个投标人就要审核多少个报价。这只是理论上的做法,实际操作很不方便,也不现实可行。如果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法招标,则评审工作大为简化。工程是由业主或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去做,项目划分和分项工程内容也事先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各分项的单价和综合费率。
工程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应尽可能准确,但系统误差不影响评价结果。各投标人工程量采用同一套数据,总价的差异体现在单价和取费标准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和管理水平竞争。在合理的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或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评标办法赋予较高的分值。 按工程量清单法招标选择的中标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属单价合同,结算按合理的实际发生量调整,调整的原则为与原报价相同的分项采用合同单价,相近的参照合同单价计价,与原合同单价不同的,参考类似工程估计或协议价格,也可执行定额单价。
可以看出,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投标法规规定,简单易行,缩短投标人制作标书时间和成本,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应倡导实行。
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但由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能否由造价管理部门制订最低成本控制线,做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有待有关部门研究。低于最低控制成本的,意味着不能按规定保障质量,有偷工减料之嫌,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确能降低成本的除外。
综上所述,有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和复合标底招标在评审报价上有很多弊端,也不符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应该废止。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最低价格和不低于成本是评价报价的两个标准。按工程量清单法招标有很多优点,应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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